王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交付义务的认定

2026年4月3日,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平商律师学院举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交付义务的认定”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王萍律师担任主讲人,在所律师共同参与学习研讨,旨在厘清司法裁判尺度、强化租赁合同类案件办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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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中,王萍以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切入点,围绕该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裁判分歧,系统梳理裁判逻辑差异,并结合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等规定,深入阐释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履行特性。她指出出租人交付义务认定不能仅以收条、短暂进场等表面行为判断,而应根据承租人是否实际取得支配力、能否持续占有使用、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要素综合认定。王萍进一步区分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明确本案属于出租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导致承租人无法实现占有、使用、收益的合同核心目的,承租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出租人应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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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律师 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  

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交付义务问题,王萍结合裁判规则提炼三点意见:一是租赁物交付需满足受让人实际取得支配力、出让人丧失占有、受让人接受占有三项要件,未实现稳定占有的不认定交付完成;二是租赁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三是出租人需担保租赁物无权利负担,确保租赁期内符合约定用途,违反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互动交流环节,参训律师就执行程序与租赁权冲突、买卖不破租赁适用边界、比较法学分析物的瑕疵等问题深入探讨,王萍结合案例与法条逐一回应,进一步明晰实务处理思路。

本次培训紧扣民商事审判热点,以典型案例串联裁判规则与法理逻辑,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指导性,有效帮助参训律师掌握出租人交付义务认定的核心标准。参训律师纷纷表示,将把本次所学应用于案件办理实践,精准把握裁判尺度,以专业能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