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凯: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联系及选择建议

仲裁与诉讼,作为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3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创新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那么,仲裁与诉讼究竟存在怎样的区别?二者相互之间又存在怎样的联系呢?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在对仲裁与诉讼进行选择时,又应当注意怎样的问题呢?

 


 

一、仲裁与诉讼的十点区别

(一)机构性质不同

《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据此,仲裁机构具有较强的民间属性。仲裁机构的设立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也不存在层级的高低。

但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具有明显的公权力属性,也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法院的设置,通常与行政区划基本一致,以北京市为例,就存在以朝阳法院为代表的的基层法院、以北京市一中院为代表的中级法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一级的最高人民法院辐射范围则是全国。

(二)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的受理案件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在受理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仲裁的受案范围正在逐步扩大,这也表明仲裁的优势和实践效能得到了更多人的认可,仲裁也可以在更大的空间里发挥作用。

相较而言,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更广,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也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但鉴于本文是基于民商事纠纷,故暂不分析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三)审理的基本原则不同

仲裁的保密性是仲裁最重要的属性之一,因此仲裁案件通常不会进行公开审理,仲裁裁决书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在网上公开。

诉讼则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仅审理要公开进行,裁判结果也要公开,例如我们熟知的裁判文书网,很大程度就起到这样的作用。

(四)审级程序不同

仲裁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为“一裁终局”,裁决结果一旦做出立即生效,这也是仲裁效率性的体现。尽管有些仲裁机构正在探索内部上诉机制或复裁机制建设,但这并未突破“一裁终局”的基本原则。

诉讼实行的则是两审终审制,即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通俗来讲就是针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还可以进行上诉,从而充分保证当事人的维权途径。但这也使得民商事诉讼的效率较低,时间跨度较长。

(五)适用前提不同

仲裁的适用要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仲裁机构无权受理案件。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如果选择了仲裁,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法院的管辖权。

相比之下,法院则不需要前提性的约定,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管辖权的取得不同

仲裁的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基于仲裁的灵活性,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受地域的限制,当事人甚至可以约定境外的仲裁机构进行管辖。但当事人之间只能选择一家明确的仲裁机构,如果要更换仲裁机构,必须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法院的管辖权则是法定的,具体又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七)审理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庭的组成进行约定,并自行选择仲裁员。具体而言,当事人一方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则由双方共同选定,协商不成的,则由仲裁机构进行指定。仲裁员的范围通常是在仲裁名册,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些仲裁机构甚至约定,即使某仲裁员不在该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只要其符合仲裁法的规定,同样可以被选为仲裁员。这也是仲裁灵活性的一大体现。

但是在诉讼中,当事人无权对审判庭的成员进行选择,只能接受法院的安排。

(八)救济手段不同

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决定了仲裁裁决作出即生效。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问题,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仲裁司法审查,以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在救济途径上则更多。一审结果作出后,通常情况下不会立即生效,对裁判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上诉。对于上诉结果不满的,还可以考虑进行再审。认为再审依然存在问题的,甚至可以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

(九)所需要的费用不同

仲裁费用通常包括仲裁受理费和仲裁处理费两大类。北京仲裁委员会在对仲裁机构收费进行改革后,收费分为仲裁机构的费用和仲裁员的费用。但整体上来看,仲裁的收费较高,当事人要想申请仲裁就要做好相应的费用准备。

诉讼的费用则相对较低,当事人的维权金钱成本也较低。

(十)境外执行条件不同

《纽约公约》全称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主要处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仲裁条款的执行问题。随着《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不断增加以及根据我国与其他非《纽约公约》缔约国国签订的仲裁司法互助双边协议,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已经可以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诉讼的国际属性相对较弱,法院作出的裁判要想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通常需要根据司法协助条约或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因此在境外执行方面,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比仲裁要更为复杂。

二、仲裁与诉讼的三大联系

(一)仲裁与诉讼都是多元纠纷解决的重要手段

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是社会转型时期的突出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高效解决纠纷则显得更为重要。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对接,并表明了对仲裁改革积极支持的态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也表明仲裁行业在今后必然会有更多新的发展。近年来,各地各级法院也都在不断探索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相继建立合作关系,以实现诉讼与仲裁的相互衔接。这表明,诉讼与仲裁都是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有效手段,二者在争议解决的领域共同发挥作用,并不存在孰优孰劣之争。从当前的趋势来看,仲裁还会有越来越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舞台上,必然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仲裁需要司法机关的支持与监督

1.仲裁需要司法机关的支持

如前所述,仲裁具有较强的民间属性,仲裁机构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仲裁要想发挥强制作用,就需要依赖法院的支持。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仲裁的支持集中体现在两个主要方面,即仲裁裁决的执行以及仲裁财产保全。尽管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生效,并且具有与法院裁判文书同等的效力,但由于仲裁机构并不具有执行能力,故要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就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无特殊情况的,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执行。仲裁财产保全同样如此,在仲裁之前,为保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由于仲裁机构不具有财产保全的执行力,故仲裁当事人也应当按照相应的程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仲裁需要司法机关的监督

虽然“一裁终局”是仲裁效力优势的集中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裁决作出后不受任何监督。换言之,当事人若认为仲裁裁决在作出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司法审查包括两种,一种为撤销仲裁裁决,一种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为了体现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态度,司法机关在进行仲裁司法审查时,重点在于对仲裁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而不宜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仲裁程序性问题包括无管辖权或超越管辖权、仲裁庭的组成不当、仲裁程序违反强制性规定。司法对仲裁的审查,应该严格限定在此类程序性事项中,并不断通过新的规范、文件等对各类事项的审查细节和判定标准予以规范,避免将仲裁司法审查范围扩展到实体范围,否则无异于将仲裁司法审查变相发展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这不仅是对“一裁终局”基本原则的违背,也不利于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公平性。

(三)仲裁能够有效弥补诉讼的不足

诉讼是一种非常古老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是全世界范围内案件量最大、标的额最大、适用范围最广、使用人数最多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的缺陷也日益明显,例如诉讼案件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在我国“案多人少”的背景下,诉讼的争议解决效率不高。诉讼的保密性也不足。虽然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不公开审理,但是整体而言,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结果上,诉讼的保密性明显不如仲裁。更关键的,在处理一些新类型案件、高精尖案件之时,受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受理法官对于某些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缺乏专业的知识储备,无法给出最优化的解决方案来解决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仲裁可以有效地弥补诉讼的局限性。针对诉讼效率不高的情况,仲裁可以凭借“一裁终局”的优势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同时也可以通过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来省略掉部分仲裁程序,从而提高仲裁解决争议的效率。针对诉讼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特征,仲裁直接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这对于高度重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极为友好。再如针对诉讼在部分领域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仲裁允许当事人充分进行意思自治,选择世界上最专业的仲裁机构和最专业的仲裁员,从而充分保证争议解决的专业化水平。从这几个小例子可以看出,仲裁凭借其“一裁终局”、当事人充分自治等特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诉讼的不足。

三、仲裁与诉讼的选择建议

(一)纠纷解决的成本

如前所述,民商事仲裁的费用通常情况下要显著高于民商事诉讼,并且仲裁费用会有最低标准,这也就意味着部分小标的案件的仲裁费用甚至会高于案件标的,而诉讼则基本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因此,在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时,应当充分考虑费用成本。预算较高的可以选择仲裁,预算较低的则建议选择诉讼。

(二)案件的行业性或专业性

仲裁与诉讼都是高度专业化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员和法官的专业性也不容置疑。但是,由于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庭的组成进行选择,这也就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更加了解案涉行业的专家来担任仲裁员,例如涉及航空纠纷的案件,各方都选择航空领域的顶级法律专家,这样的仲裁庭专业性必然更强。

因此,如果是高精尖行业、新兴行业、多语种的行业等,建议选择仲裁,因为灵活性更高,更有可能组建一个专业性强的仲裁庭。如果是常规案件、传统类型的案件,选择仲裁与诉讼均可。

(三)对纠纷解决的时效性需求

仲裁的效率性,是众多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一大初衷,特别是在商事领域飞速发展的今天,高效解决纠纷格外重要,这也是“一裁终局”的优势。虽然仲裁裁决作出后仍然可能经历仲裁司法审查,但概率并不高。相比之下,诉讼不仅要经历一审、二审,还有可能会存在再审,争议解决的战线较长,与商事领域的高效性原则并不吻合。

因此,如果是对争议解决具有较高的效率要求,建议选择仲裁。如果并不在乎效率,而更加关注救济途径,则建议选择诉讼。

(四)纠纷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民商事仲裁的国际性较强,不仅可以选择境外的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境外的仲裁员,仲裁语言也不限于中文,仲裁地不限于国内,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的执行效率也较高,仲裁在国际商事领域的作用也日渐突出。诉讼的国际性相对较弱,不仅诉讼程序要在国内进行,法院的司法文书想要在国际范围内执行也要经历更多的程序。

因此,如果案件的国际性因素较强,则建议选择仲裁。如果国际性因素较少,则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不大。

(五)对保密性的需求

仲裁与诉讼在保密性原则方面基本相反。仲裁是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诉讼则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这一点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尤为重要。

因此,如果案件对于保密性的要求较高,建议选择仲裁。如果案件对于保密性的要求不高,可以选择诉讼。

综上所述,仲裁与诉讼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环节,二者并不存在优劣之分,而是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仲裁与诉讼在程序等方面存在众多区别,但是二者也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仲裁需要诉讼的支持与监督,同时仲裁也有助于弥补诉讼的不足。至于在实务中究竟是应当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充分考虑二者的特征及自身的情况,选择出最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