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律师:公司治理中的股权冲突

各位嘉宾朋友,大家好,今天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公司治理中的股权冲突”。

之所以选择这一主题,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我在十年的公务员处理企业纠纷期间,曾经遇到过很多公司股权冲突的真实案例,也包括很多其他形式的公司内部冲突。其次,作为律师,我先后参与过上千起股权冲突方面的案例,积攒了大量的实务经验。此外,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商法博士,在我的学业课程中,有大量的公司法内容,而股权又是公司法中的重要部分。出于上述原因,同时考虑到在座企业家较多,因此我选择了这一主题,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来跟各位交流。本次分享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即公司组织形式的股权冲突、公司设立的股权冲突、公司变更的股权冲突、公司运营管理的股权冲突和公司解散及清算的股权冲突。

 

一、公司组织形式的股权冲突

    (一)正确认识和选择民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在谈公司股权冲突之前,必须要明确知晓公司在设立之时应当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实践中,很多股权冲突都是由公司形式选择不当而引起的。

平商有一则案例,一个生产珠宝的企业想要和一个以带货为主业的网红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即建立起珠宝销售的平台。对于这一做法,平商律师团队并不认可。首先,双方一旦共同成立公司,彼此都会受到很多约束。但就他们目前的交易模式而言,双方不适宜走得太近,二者应当有相对的空间。其次,根据他们对交易模式的构想,这也确实不是一个合理的公司模式。比如,他们希望彼此账户独立,公司产生利润后再进行分红。但很明显,这不是公司,而应属于合伙或者合作关系。如果要成立公司,公司的财务要统一对外,公司要在成本核算之后再根据利润进行分配。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应当在公司层面体现,而不是各自为政。此外,缴税问题、公司团队管理问题,都需要统一处理。可见,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公司组织形式选择不当,很容易导致股权冲突的出现。

实务中,有时为规避某种法律风险,企业家会选择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完全可以凭借其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证明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不混同,法律在这方面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也较高。实践中,很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常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这时就需要突破公司的面纱。这也就为股权冲突埋下了隐患。

(二)正确区分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涵容易混淆。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它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以公司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股东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需要证明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分开的。所以,如果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性可能会被突破,进而向股东追究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有限性,因此在对外的债务层面,个人独资企业相当于少了一层防护,故债务风险更大。

(三)正确区分子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子公司是一个可以开展独立业务的法人,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等,都和分公司存在较大的区别。

以内蒙古某案件为例,内蒙古某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湖北签订了一个矿山买卖协议,合同的相对方是江苏某大型国企。协议签订后,该负责人携款逃走。为此,江苏某国企给内蒙古某分公司发函,要求确认该负责人是代表总公司来签订矿山买卖协议。但是,内蒙该总公司的法律顾问表示,凡是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函件,一概不予回复。因为签合同的这个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他私扣公章而签的合同,总公司不予认可。但是这个法律顾问仅仅看到了签约人的违法性,没有认清楚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这种拒绝回复的做法,并不能够免除总公司的相应责任。

早期在《民法通则》中,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代理行为,如果对方要求确认,但被代理人不作否认表示的,法律默许该代理行为有效。现行《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新的调整。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追认,法律就不予认可。但本案发生在十多年前,根据当时《民法通则》的规定,总公司不予回函的做法,在法律上构成默认,默认这是总公司的行为。一审中,湖北高院认定该案中的代理行为有效,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总公司进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此,企业家在公司治理、公司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区分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等相关概念,否则会给公司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

二、公司设立的股权冲突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实中可以看到,在认缴制的规定下,很多公司都把注册资本设置得很高,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而注册资本过高,也会带来相应的股权风险。

以平商的某案件为例。该案中,部分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而后,公司对外产生了债务。为此,平商主张,把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然而,被执行人并没有钱来补足出资。同时,法律又规定,公司发起人要对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以此为依据,本案中公司发起人认缴金额为10万元,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认缴资本为4999万元。此种情况下,认缴10万元的小股东要对认缴4999万元的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支持了平商律师的请求,案件已经大部分执行完毕。所以,在认缴出资方面,大家一定要量力而行。

三、公司变更的股权冲突

(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约定

众所周知,《公司法》有自治原则,即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有特别约定的,要遵循其特别约定。在我们之前的某案例中,就是因为章程有特殊约定,约定第一次股东大会股东按照实际出资额行使表决权。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第一次出资时,小股东已经全额出资,但大股东未全额出资,且在已出资的份额中,小股东要高于大股东。如此,小股东便在第一次股东大会中占了先机。要知道,第一次股东大会十分重要,它可以决定公司的领导班子、经营证照、法定代表人等问题。由此可见,一定要关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约定。

(二)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从法律上讲,股东登记包括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所谓内部登记,即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来证明股东身份。所谓外部登记,即在工商部门对股东身份进行登记。实践中,很多案例都是因为登记不明而导致难以确定股东身份。为此,建议大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要重视股权登记。

如果没有及时办理登记,就会产生很多问题。以平商目前办理的ZH和KG股权代持协议纠纷案为例,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办理必要的登记。因此,建议大家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防止产生交易风险,引发纠纷。

四、公司运营管理的股权冲突

公司运营管理中,各位企业家最需要关注的,便是公司财产独立问题。必须明确,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不能产生混同。一旦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出现混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解散及清算的股权冲突

公司在解散过程中,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没有履行清算义务,比如债权人对相关清算工作不知情,或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没有合理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公司的有限性有可能被突破。对此,各位企业家朋友应当格外注意。

公司股权冲突需要关注的话题还有很多,时间有限,今天分享到这里。谢谢大家!

(本文由陈波律师在“贵州企业家走进平商律所·平商律政沙龙”上的发言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