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诊||判决生效后的再审救济分析
2020年9月8日上午,东亿园区某公司人员(以下称王某)到访东亿法律服务中心,就民事判决生效后的再审程序救济问题进行咨询。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张家盛高级顾问、吴佳益律师、方卓航律师助理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回答了王某咨询的问题。
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王某介绍,2014年,王某担任股东的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被房东起诉。公司未收到该案的开庭通知,因此未参与案件的审理,被法院缺席判决,判决现已生效。王某特向律师团队咨询可否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救济。
律师团队解答:
经律师团队了解,2014年,出租人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房屋租金。法院因无法联系到公司,于2014年10月25日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公司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了案件,并于2015年1月作出判决,要求公司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律师团队认为王某和某公司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进行救济的可能性较低:
首先,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王某也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
其次,法院在开庭前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因公司未到庭应诉,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程序上合法;
第三,该案于2015年1月作出判决,现已过再审时效。
综上,基于王某提供的材料分析,王某通过再审救济成功的可能性较小。
注:律师团队解答意见仅依据问题提出者所陈述的事实以及所提供的材料而作出的客观陈述,当事人具有独立法律判断责任,该解答仅为公益服务咨询,不视为专业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