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诊||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20年12月15日下午,东亿产业园区某企业员工(以下称于某)到访东亿法律服务中心,就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相关事宜进行咨询。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宋朋阳实习律师、袁英之律师助理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回答了于某咨询的问题。

具体案情如下:

于某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约定,在建设工程项目验收后,发包方应立即履行结清尾款的义务。但工程验收后因发包方暂无付款能力,经双方协商一致,由该项目负责人出具了未载明还款期限的手写欠条,该欠条上仅写明欠款数额10万元、签署日期为2017年4月、自然人签名和发包方名称。于某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向欠款人主张所欠款项,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律师团队解答:

本案中,欠条是于某与发包方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理上讲,该欠条是双方之间债务的书面凭证,而该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此时,于某与发包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即是产生该欠条的基础关系。欠条不能脱离其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不是欠条的诉讼时效,而是隐藏在欠条背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综上,本案的实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发包方作为债务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付款义务,仅向作为承包方的于某出具了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欠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欠条是发包方单位负责人于2017年4月签署,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发包方单位负责人签署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起重新计算,至2020年4月的对应日止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因此,本案中诉讼时效已于2020年4月届满,除发包方同意还款外,其可以向法院提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抗辩。

综上,律师团队特别提示,如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主张权利,一定要保留录音、录像或者书证等相关证据;如欲采取法律手段主张权利,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注:律师团队解答意见仅依据问题提出者所陈述的事实以及所提供的材料而作出的客观陈述,当事人具有独立法律判断责任,该解答仅为公益服务咨询,不视为专业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