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诊‖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需赔偿哪些费用?
2021年1月5日下午,东亿园区某公司员工(以下称张某)到访东亿法律服务中心,就其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索赔问题进行咨询。
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张家盛实习律师、宋朋阳实习律师、刘亦舒实习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回答了张某咨询的问题。
具体案情如下:
张某称其带着一岁的小女儿去大女儿就读的幼儿园接大女儿放学时,打球的王某不小心坐在了小女儿的头上,小女儿受伤住院。王某和幼儿园都有什么责任?是否可以要求王某和幼儿园共同赔偿?赔偿范围应如何确定?
律师团队解答:
律师团队认为,王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王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如果张某对于小女儿的受伤亦存在相应的过错,则应当相应减轻王某的责任。
幼儿园作为场所管理者,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侵权行为发生在幼儿园,但是小女儿并非幼儿园学生,小女儿受伤也并非因为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因此幼儿园无需与王某同时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即使小女儿是幼儿园学生,幼儿园在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也无需与王某共同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王某对小女儿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注:律师团队解答意见仅依据问题提出者所陈述的事实以及所提供的材料而作出的客观陈述,当事人具有独立法律判断责任,该解答仅为公益服务咨询,不视为专业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