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水流深:施天涛教授的学术人生
作者‖陈波
2026年9月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施天涛在成都因突发疾病逝世,享年六十四岁。从秦巴山区到清华园,从外语专业到法学博士,他执教清华三十年;其代表作《商法学》《公司法论》多次再版,长期被法学院与法律实务部门用作研习与办案的参考资料。他生前常以四字自勉:“静水流深”。

1962年1月,施天涛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1977、1978年,他两度参加高考,均告落榜——多年后他回忆道:“主要是数学,完全没有基础,数学那个东西无法突击补习。”转机来自外语老师的提醒:当年报考外语专业,数学不计入总分。1979年,他考入西安交通大学科技英语专业。“那时能考上大学的人寥寥无几,全县也就考上十几个。我考了个头名。”外语,由此为他打开了一扇门。
本科时代的施天涛并不安于外语。他一度专注于哲学,又自认不合性情而放弃;偶然间,一位学法学的朋友建议他试试法学。他回忆说:“第一次听说还有法学这个专业,我自己找了一些东西看过后觉得法学还是容易许多,既不像学外语那样死记硬背,也没有哲学那样晦涩难懂,而且是一门直面现实社会的学科,我喜欢,一见钟情,并从此终身厮守。”

1983年7月毕业后,他在陕西工学院(今陕西理工大学)担任助教三年;1986年考入西北政法学院(今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民法专业,198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此后留校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讲授民法学、外国民商法。1993年,他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师从江平先生。博士论文的选题,源于与导师的一次谈话——“当先生提起‘关联企业’这一问题时,我竟然无所应对。正是自己的无知激发了极大的兴趣”。这篇题为《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的博士论文,于1998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当时的国内法学界,关联企业研究尚属新生事物,是一块“鲜有人去开垦的处女地”。
至此,三段知识训练的轮廓清晰可辨:英语本科给了他比较法工具,民法硕士给了他民商法基础,博士研究把他引向公司法与商法的前沿。这三种素养,亦大致勾勒出他日后学术写作的基本取向——重比较、重体系、立足中国商事实践。

1995年9月8日,清华大学正式恢复建立法律学系;次年8月,施天涛北上入职,是法律学系恢复建立后首批引进的学者之一,此后三十年一直工作在清华法律学科教学与研究的第一线。他从讲师做起,后任副教授,2000年晋升教授;2009年7月至2013年1月,出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并长期担任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主持商事、金融法律方向的课题研究。
他曾先后在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为他观察英美公司法与资本市场监管制度打开了一扇窗。这些访学所得,相当一部分后来被吸收进他的著作与论文。
在清华园,他长期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商法学、公司法、证券法等课程,培养的博士、硕士多在高校、法院、律所与金融机构任职。他在各地的讲座与研讨活动,留待下文专章叙述。

施天涛一生出版学术著作十部,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纵观其学术版图,大致可归为四条主线。
此为他学术起步处,亦是耕耘时间最长的方向。1998年博士论文《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国内学界较早以关联企业为系统研究对象的专著之一。围绕这一课题,他先后发表《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关联企业概念之法律透视》(《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关联企业的公司法调整》(《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中国企业集团的公司化构造》(《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等系列论文,将“控制”“从属”“关联”等概念逐一厘清,并主张在公司法中“单列一章集中规定关联企业”。
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他将研究焦点由“关联企业”进一步收束到“关联交易”这一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节点。其与杜晶合著的《我国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皈依及其法律规制——一个利益冲突交易法则的中国版本》(《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指出:关联交易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法律对其应保持理性的中性立场;其效力判断标准被概括为“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平衡运用”——换言之,法律并非否定关联交易,而是规制不公平的利益输送。这一立场在其后的研究中一以贯之:2021年发表的《公司法应该如何规训关联交易?》(《法律适用》2021年第4期)进一步主张以“关联交易”统一称谓,将其统合于忠实义务制度内,完善信息披露、事前程序审查与事后司法救济三重规则,并实现与股东派生诉讼的衔接。
此为他去世前数年着力较多的方向,与2023年新《公司法》修订直接相关。其思路大致可分为两路:第一路是对美国法上“二分法”与“三分法”争论的长期追踪;第二路是对2023年新《公司法》受信义务条款的系统评注。在《善意义务是否需要作为受信义务的第三维构成?》(《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1期)一文中,他指出美国法上受信义务“二分法”(忠实、注意)已不敷使用,而“三分法”(再增善意)虽有讨论价值却争议不断;他主张立足中国法的语境,应将“善意要求”从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中析出,落实为具体可执行的义务,以填补受信义务在形式主义与商业判断规则双重庇护下的“法律空隙”。
这后一路的成果,集中体现为他生前发表的最后一篇重要论文《公司法上的受信义务:评新〈公司法〉的相应修改》(《财经法学》2024年第3期)。在这篇论文中,他以“创新”与“不足”两端对新法作了系统评估。所肯定的“创新”包括: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受信义务体系,股东代表诉讼扩及全资子公司,新增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与董事责任保险等;所直言的“不足”包括:关联交易仍缺乏实质公平的裁判标准,公司机会缺乏界定将致司法审判困难,竞业限制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报酬未被纳入忠实义务,注意义务未区分经营义务与监管义务,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时股东代表诉讼的先诉请求不明确。
他长期以解释论方式介入公司法变迁。2005年《公司法》大修前夕,他在《公司法的自由主义及其法律政策——兼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中直言1993年《公司法》“基本上堕落成为一部纯粹的企业管制法”,主张废除经营范围限制、降低设立门槛、放松资本管制、放宽股份回购、引入异议股东评估权等。2013年认缴制改革后,他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中提出“设立阶段放松管制有利于效率,运行阶段仍应坚持资本维持原则并强化营业监管”的平衡观点——这一预判在2023年新《公司法》重新设定五年认缴期限上限的立法选择中得到印证。
在具体条文层面,他亦有意识地澄清长期存在的误读。《〈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目的:如何解读、如何适用?》(《现代法学》2019年第3期)系统澄清第16条是“公司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而非“公司担保”的规定,提出“两步走规则”——先判定担保决议效力,再考察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回应了司法中长期存在的直接以该条判断合同效力的做法。《让监事会的腰杆硬起来》(《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则直言监事会“几乎成了法律摆设,甚至比花瓶都不如”,主张强化其独立的人事任免建议权、信息获取权与问责机制,为新《公司法》允许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的制度选择提供了理论参照。
在民商关系的长期论争中,他既不主张简单制定一部商法典,也不认为民法可以统摄全部商法规则,而是从中国民商事立法三十年走过的实际道路出发,不断修正自己的立场。早期在《论建立和完善我国商法制度》(《法律科学》1992年第2期)中,他主张中国应采民商合一,将共通内容纳入民法典,特殊事项以单行法规定;这一立场呼应了当时“先制定单行法、再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策略。至2015年民法典编纂启动,他在《民法典能够实现民商合一吗?》(《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中直指民法典编纂中商法被边缘化的风险,认为“最好的立法模式不是学者设计出来的,而是法律实践创立的”,中国民商事法律一直是“单独存在、自我生存、相互适用”的模式。
这一立场的凝练,集中体现在《商事关系的重新发现与当今商法的使命》(《清华法学》2017年第6期)一文:他主张绕开过时的商人法、商行为法旧范式,立足于现代市场经济重新识别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关系,由营利、营业、商人三要素构成,民事关系难以将其包容;商法不是民法的特别法,二者同属私法、并行而立。由此提出当今商法的新使命:从传统商事关系的调整转向金融商事关系的调整,“现代商法就是关于资本与金融的法律”。
与上述基础理论同步,他在公司社会责任的中国实施路径上也形成了具有操作性的方案。《〈公司法〉第5条的理想与现实:公司社会责任何以实施?》(《清华法学》2019年第5期)将公司社会责任落实为“公司守法、治理结构、商业决策、社会披露”四个可执行领域;并在文中特别澄清,原则上董事、高管无须对其他非股东成员承担多重义务,但在企业破产、收购防御等特殊情况下,义务对象可能向债权人、社区、职工等群体转移。
四条主线最终凝结为教材与专著。《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初版,2024年出至第七版)多次再版,长期被法学院用作商法教学的主干教材,对民商关系、商事一般原理、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等问题作了系统阐释;《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初版,2025年出至第五版)舍弃以法条释义为主的写法,以体系化解释方法梳理公司设立、融资、治理、受信义务、关联交易、解散清算等全链条制度,将域外较为成熟的原理“本土化”地嵌入中国公司实践。

四条主线之外,他去世前十余年间的讲坛与社会活动,亦可为“静水流深”四字作一佐证。
其一,信托法与公司治理的实务探索。2015年1月11日,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与京都律师事务所联合召开的“股权信托研讨会”上,他就股权信托中受托机构的忠实义务与谨慎义务发表观点:忠实义务“立法比较全面”,但信托公司接受股权信托并参与管理的能力能否跟上金融形态与交易方式的复杂化,值得深思;他并提出谨慎义务的判断可考虑“重大过失、普通过失、轻微过失”三个层次,原则上采普通过失,特殊情况下采轻微过失。2018年12月13日,他在清华大学明理讲坛第四十一讲上围绕新修订《公司法》第142条展开讨论,对股份回购的法律政策作系统分析。
其二,国有公司治理与商事立法。2015年11月8日,2015年公司法律论坛“直面‘国有公司治理’——《公司法》视域下的适用与突破”在华东政法大学举办,他与蒋大兴、邓峰等围绕国有公司治理与《公司法》的协调展开研讨,并就薪酬改革与商事判断规则的引入发表意见。2019年4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第七届“商法界论坛——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改革”在京举行,他就“民法典、公司法与营商环境”作研讨发言,主张“商法的问题必须用商法自身的方法来解决”,希望未来公司法修订过程中适当降低监管性规则的比重。
其三,商法典与民商关系的理论辨析。2017年12月30日,首届北大商法圆桌论坛“制定商法典——商法典编纂的全球印象”在京举行,他以“商事关系的重新发现与当今商法的使命”为题作主旨发言,再次主张将商法调整重心由传统商事关系转向金融商事关系;2019年6月23日,第三届北大商法圆桌论坛“制定商法典——商法基本原则的规范表现”在京举行,他主持“观点交锋”“指定评论”“自由评论”环节,并在总结中指出:隐名投资与隐名购房“分别属于商事与民事范畴”,“商事重形式,但是并不是不考虑实质”。
其四,2023年新《公司法》前后的受信义务系统讲演。这是他去世前活动最为密集的主题。2023年3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第八届商法界论坛——公司法修订的基本理念与体系逻辑”上,他以“公司法上的善意问题”为主题发言,提出善意的判断要素应包括“没有关联关系、知悉决策内容并作出自己的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并主张“善意”应成为公司基本行为准则,可“弥补受信义务的缺失、补强受信义务的不足”。2023年12月12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企业创新与数字营商环境”研讨会上,他以“善意义务是否需要作为受信义务的第三维构成”为题作主旨发言,强调“不能将善意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割裂来看”,“不能单纯地要求受信义务人不做错事,还必须要求其善意地做事”。
2024年1月19日至21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公司法最新修订专题研修班”,他与高丝敏、汤欣、梁上上、朱慈蕴、沈朝晖等共同授课,主题覆盖“公司登记与公司的设立、变动、清算”“公司股权融资与债务融资”“董事义务与责任”“公司资本制度”“股东权与公司治理”等。2024年5月14日、6月27日,他先后在大成律师事务所“新法新规下公司证券争议解决及合规业务前瞻”研讨会、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作《新公司法受信义务规定评论》专题培训。
2025年3月1日至2日,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新《公司法》学术论坛上,他以“管理者受信义务”为核心,对比国际立法经验,强调新法对管理者“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细化要求。2026年5月10日,“《金融法(草案)》的完善——以资本市场为视角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他主持开幕式并发言。
其五,学会调研与社会参与。2024年9月20日,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一行赴江苏省高新投资集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VIVO大厦调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金融司法审判,他作为常务副会长参加,并在调研结束时表示“今天的调研非常难得,很有收获”。2024年9月27日,中国仲裁周第十二届“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履职法律问题探讨”活动上,他系统讲解了新法中涉及董监高义务的条文,指出“董事、高管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是新《公司法》的重要突破”。2026年4月25日,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研讨会在四川雅安举行,他作为特邀专家参与点评指导。2026年6月23日晚,他在成都主讲题为《公司法新司法解释草案评论:关联交易》的专题学术报告——这是他生前可查证的最后一次公开学术活动。

施天涛的学术并未止于书斋。他担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并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长期组织资本市场法治研讨,参与证券法理论研究与立法修订研讨;曾任北京市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民盟中央委员会委员、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受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委员会委员,并曾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委员会委员,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参与处理公司、股权与金融商事仲裁案件。
兼职之中,亦有进退。经中国法学会批准,他曾任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该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因研究重心一直在公司法与证券法,他自认难以兼顾,不愿居位而履职不尽,遂于任期未过半时主动请辞。进退取舍之间,亦见其自持。
对于立法,他始终保持一份冷静。在生前的一次访谈中,他直言商事立法在立法技术上“比民法、刑法的立法技术要差好大一截”,早期《公司法》《证券法》多由财经部门主导起草,“他们没有受过法律的专业训练”,但同时他也承认,“商业活动、金融关系的运作也只有他们懂”,故立法技术之欠缺“也是可以理解的”,出路在于推行委托立法。他对自身角色的定位亦相当克制:“我是一个教授和学者,我的本职工作是给学生传道,为了传好法学这个道,我需要关注并参与社会。对于立法这样的社会工作,我尽力就好,能做多少是多少。”
在学生眼中,施天涛是“有名的严师”,常因论文批评而不留情面。他自己却并不觉得严厉:“我平生严谨治学,是花了大力气的,我把我一生的治学心得传授给你们,应该感恩啊……我所要求的只是一个学生应具备的基本知识、技能和学养。”关于治学与做人的分际,他有一句流传甚广的话:“做事跟做人并不完全一样。搞学术讲究的是标新立异,一家之说;做人讲究的是和谐中庸,求同存异。”
2025年6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毕业典礼上,他作为教师代表致辞,言辞朴素:“我对你们的期待,是保持本心、诚实为人、踏实做事。为国家做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作贡献。”一年有余,斯人长逝。

回望施天涛的学术人生,有一条隐约的线索贯穿前后:1996年,他以《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两年后(1998年)该论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是国内较早对关联企业作出系统研究的专著之一。三十年后,2026年6月23日晚间,在成都砚湖会客厅,施天涛完成他人生最后一场公开学术报告,题目为《公司法新司法解释草案评论:关联交易》。人生最后一次讲学,议题依然回到关联交易。一生治学,起于此,亦收束于此。
他离世之际,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正在制定之中,资本市场改革仍在推进,正是商法学者贡献智慧的关键时期。他的骤然离去,于中国商法学界诚为憾事。回头看,体系已经立起:他留下的《公司法论》《商法学》等著作,仍在一届届学生与实务工作者的案头;他搭建的知识框架,仍是中国商法研究继续深掘的起点之一;他关于关联交易、受信义务的论述,仍是后续裁判与立法需要回应的学术积累。
静水流深。水有其逝,流未曾断。
作者简介:陈波,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中国政法大学2011级民商法博士,施天涛教授同门师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