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钰律师:企业合同风险防范

大家好,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企业合同的常见风险点大体包括交易模式设置混乱、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未设置具体解除情形以及其他情形。接下来,我将分别叙述。

 

一、交易模式设置混乱

首先,与大家分享某公司委托投资合同纠纷案。我们的客户原本想给公司做一次股权众筹,每个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一股。但是签订协议时,交易模式设置变得混乱,约定变成了投资人委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帮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股权。后果就是纠纷发生后,投资人纷纷越过公司来找法定代表人。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本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本案中,公司的债务最终变成了由法定代表人进行承担。如果在投资约定之前,就聘请律师约定清晰的交易模式,公司归公司,个人归个人,则这类风险完全可以避免。

第二个案例,客户是一名知名女性,在抖音开设直播后有很高的人气。因此,客户就想和自己的珠宝商展开卖货的合作,一方负责供货,一方负责销售。这样的合作,一个简单的珠宝采购合作协议就能解决,并能保证交易模式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但是后来双方在拟定协议时就变成了合伙开一家公司,一方出货入股,一方出钱入股,卖货后双方分成。这样容易发生的问题是,公司的财务和利润分配方式与单纯采购的分成不一样,不仅会导致公司财务的混乱,还会造成股权和人事上的纠纷。

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

合同中非常关键的一点,便是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大家都希望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可万一出现违约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各位企业家在合作之初,肯定和对方处于良好的状态。这种情况下,也容易忽视违约责任条款的设置。

关于违约责任,可以重点关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此,再分享一个案例。某客户跟其他企业签订了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该客户把名下一家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对方公司,对方公司已经付了450万的股权转让款。但后来,对方公司反悔,一直不来接收股权,也不办理变更登记。这种消极行为实质上就是违约。但是,该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未对违约责任做出规定。在没有规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可以追究对方责任吗?当然可以,但是很麻烦。守约方需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才能要求对方赔偿。但本案中,对方已经给客户转来450万元,只是客户后期拒绝接收股权。那么,这一做法给客户带来了怎样的损失呢?这一损失又有多大?客户很难进行证明,因此也很难对违约方进行追责。

三、未设置具体解除情形

《民法典》将合同解除分为两种,一种叫约定解除,一种叫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就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出现怎样的情形或者事项,就可以协议解除。而法定解除就是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时候,法律赋予解除权,当事人可以依据解除权单方面解除。法定解除包括以下几种:(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跟超级演说家节目组签订了一个长达三年的共同开办超级演说学院的合作协议,但是没有约定具体的解除情形。协议运行两个月后,纠纷开始出现。客户发现,对方的品牌都是假的,对方也没有任何注册商标和版权等。此外,对方利用自身的明星资源而找来一对明星夫妇进行授课,但这对明星夫妇授课质量极差,引起了学员的强烈不满。为此,客户找到节目组,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然而,双方在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解除权。客户主张协议在4月份就应当结束,但对方坚持认为协议到9月份才能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时,最重要的一点便是通知。在本案中,对方曾在4月份给客户发过一条短信,大致内容是要求客户给钱,否则就解除协议。我们认为该条短信具有解除的意思表示,因此我们建议客户尽快进行回复,并告知对方我们的合同已经难以继续履行,我同意解除。随后在法庭上,我们也是据此和对方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认定协议在4月份便解除。这便为客户节约了580万元的费用。

由此可见,在合同里设置具体的解除情形,十分必要。

四、其他情形

(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国企要想进行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进入交易所进行招拍挂,以此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遇到一些特殊的,可能还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否则合同无效。我们的一个国企客户与对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中,我们建议增加一条,即说明该协议只是一个意向性协议,具体转让程序还要遵照法律法规进行。

后来,对方主张这一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客户解除合同。并且提起了两次仲裁,第一次是主张解除,第二次是主张违约。但这两次仲裁,我们都赢了。就是因为我们在合同当中提前加了这一条说明性条款,所以才得到了仲裁员的认可,起到了很好的防范风险的效果。

(二)签订合同前未进行背景调查

正如前述超级演说家的案例,这项协议就是明显缺乏背景调查,导致客户根本没有掌握对方的知识产权情况。我们先前也做过一个油漆技术合作的案件。当时有一个合作方上门找到我们的客户,声称自己有国外先进的油漆技术,希望能一起合作。客户随即与其签了协议,但后来才发现,对方是一个职业诈骗犯,他所出具的证书不是他的,他也没有任何专利技术。因此,签订合同之前,做足背景调查十分重要。

(三)合同的相对方不明确

我们的某客户是一个大型集团公司,集团下公司众多,且公司名字也都相近。合作方跟客户签协议的时候,只写了集团公司的名字,但没有写具体公司的名字,并且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也有误。后来,合作出现纠纷。对方找到客户公司,但是客户认为,这份协议中只是写了与某某集团合作,并没有写明是跟集团中的哪一家公司合作,协议中所写的法定代表人也并非客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典型的相对方不明确。

因此,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合同的相对方,包括对方的公司名称、公司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

(四)没有签订协议

我们的一位客户,曾经向贵州某公司投资100万元进行增资扩股,并且完成了打款。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增资协议。后来,投资人想要把这笔钱要回来,就会有很大难度。

以上便是我的分享,谢谢大家。

(本文由殷钰律师在“贵州企业家走进平商律所·平商律政沙龙”上的发言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