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诊||公司发起人可能承担其他股东补充连带责任的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29日下午,东亿园区某公司员工(以下称张某)到访东亿法律服务中心,就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投资纠纷进行咨询。

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宋朋阳实习律师、张宇思律师助理、晏宇辰律师助理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回答了张某咨询的问题。

 

具体案情如下:

张某称其与高某约定共同出资200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份额分别为180万元和20万元。在认缴期限内,张某已足额完成出资,高某仅出资15万元。张某想咨询如该公司在未来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她将面对怎样的风险。

 

律师团队解答:

律师团队认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股东张某和高某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张某已按照章程规定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股东高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债权人不但可以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高某在未出资的五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且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张某与被告股东高某承担连带责任。

注:律师团队解答意见仅依据问题提出者所陈述的事实以及所提供的材料而作出的客观陈述,当事人具有独立法律判断责任,该解答仅为公益服务咨询,不视为专业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