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诊||公司裁员过程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

2020年8月4日上午,东亿园区某公司人员到访东亿法律服务中心,就公司裁员过程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进行咨询。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吴佳益律师、宋朋阳实习律师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回答了该公司的提问。具体如下:

 

具体情况如下:

 

该公司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旅游业,受疫情影响,本年度经营状况不良。目前该子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决定裁员,裁员过程中与某员工未能达成一致。该员工已在该子公司工作四年有余,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第二次为1年。2020年4月,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子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现该子公司主张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n+1”向该员工支付裁员经济补偿金,而该员工主张“n+3”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团队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子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该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应按照上述标准对所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即“n+1赔偿规则”。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该员工已经与该子公司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该子公司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仅在于公司是否享有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即使双方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劳动者进行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依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该子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与该员工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该子公司自应当与该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该子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一个月期满的次日起向该员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综上,自2020年4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子公司未与该员工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子公司在裁员过程中除适用“n+1赔偿规则”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同时应每月向该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律师团队建议该子公司与该员工协商解决公司裁员过程中的经济补偿问题,以减少相应的劳动仲裁成本。

注:律师团队解答意见仅依据问题提出者所陈述的事实以及所提供的材料而作出的客观陈述,当事人具有独立法律判断责任,该解答仅为公益服务咨询,不视为专业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