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6月30日上午,东亿国际传媒产业园园区某公司咨询案件。具体案情如下:

某员工因无故旷工超过三日,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聘。该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驳回了该仲裁请求。仲裁庭作出裁定后,用人单位因连年亏损被解散。此后,该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用人单位非法解聘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的母公司向其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团队指出:我国对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的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社部、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在“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对此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据此,律师团队认为:该员工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员工虽然曾经提起过劳动仲裁,但该劳动仲裁是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后来该员工以用人单位的母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诉讼主体已经发生了变更,诉讼相对人从用人单位变成了用人单位的母公司。在该诉讼中,相当于对用人单位的母公司被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如该员工以用人单位的母公司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